北京男子被7年前买的床砸死家属索赔175万法院的判决主持公道
发布日期:2025-03-03
人这一生离不开“衣食住行”四个字,其中“住”这个字尤为特别,因为它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还承载着人类社会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家。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们的需求也在逐渐升级,当人们的基本温饱能够得到满足后,就会开始诞生精神方面的需要,在审美与享受方面产生追求。
就用上面的“住”来举例,一开始人们对于住的需求仅仅是有个能遮风挡雨的地方,但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开始追求住宅的舒适度。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于住宅的重视度从房屋大小开始转变为内部装潢,家装成了当代人居住的一个重点。
这不,家住北京的张某2009年9月19日,就为自己的住宅购置了一套全新的寝具,其中包含两台高箱床跟3个床头柜。高箱床是现代床的一种,床体比较高,床面可以掀开,掀开后具有较为宽阔的内部空间用于置物,满足了现代人对收纳的需求。
张某是直接从家具厂拿的货,在拿货时还跟家具厂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家具厂对于这套家具需要提供3年内保修,以及终生维修的责任。几年过去这套寝具一直没有出过什么问题,张某也非常满意,觉得这笔钱花得值,可万万没想到一直没有出问题的寝具,一出就出了个大问题,直接将他的性命给夺走了。
2017年的时候,距寝具的购买已经过去了7年,高箱床内部早已塞满了杂物。4月17日这天张某突然想起要从高箱床内拿个东西,开合高箱床之事他早已做了无数次,因此他并没有做任何防范措施,可万万没想到就在张某刚把头伸进床头夹角部分寻找杂物时,重达150斤的床面加床垫齐齐砸下,瞬间就将张某的脑袋给夹在了床里面。
此时的张某连呼救都无法做出,还是家中老人听到动静立刻赶来,发现了被夹在床内的张某。但老人家的力气根本抬不起高箱床,家中的年轻人又全都不在,等救援人员赶到时可怜的张某早已失去生命迹象。
这可真是人家家中坐,祸从天上来,面对这样的惨案张某家属怎么都无法接受,悲痛与愤怒的情绪被全部宣泄到了家具厂身上。在张某家属看来,首先家具厂的家具具有严重的问题,高箱床弹簧失灵导致床面砸落,且高箱床床面设计过重,使得床面砸落后让张某没有自救的办法。
除了家具本身的问题外,家具厂的做法也很令张某家属愤怒。在张某因高箱床去世后,家具厂竟然连上门道歉慰问的行为都没有,且这款具有严重问题的高箱床依旧在售卖,从这可以看出家具厂没有任何思过之心。愤怒之下张某家属选择将家具厂告上法庭,要求家具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4万余元。
法庭在判案时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准,那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只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时,才会由法院进行调查收集。
在张先生一案中,后续检测证明该高箱床并没有质量问题,且张先生的家属也无法提供出张先生是因为高箱床本身的问题死亡。鉴于检测结果证明床体并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存在张先生是因为自己操作失误才导致死亡的可能。
再加上这张床已经超过了当初签订《家具买卖合同》中约定的3年保修年限,因此在一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张先生家属的请求。这样的结果显然不能被张先生的家属接受,他们决定继续上诉,势要讨回一个公道。
不过在一审判决中对于张先生死亡的相关问题都已经梳理过一遍,如果只是按原有的证据进行上诉,很可能继续败诉。为了打赢官司,张先生的家属另辟蹊径,换了个方式来证明家具厂的失责,那就是安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示必须真实。”第二十七条第五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家具厂既然要把责任推到是张先生使用不当上面,那自己就告家具厂对于这种容易使用不当且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标志与警示,如果张先生真是因为自己的操作不当去世,家具厂还是具有警示不到位的责任。
2020年9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认为这类需要用液压气撑进行支撑的高箱床的确容易发生故障从而危害人身安全,出现极为严重的后果,应当给出相应警示,但家具厂对此没有在床体做出任何警示,因此虽然张先生的死亡不一定是由于高箱床故障造成,但厂家依旧具有相应责任。
考虑到张先生已经使用此床7年,再加上从情感上来说张先生应当对如何操作非常了解,因此法院最终判定张先生与家具厂各承担50%的责任,家具厂应赔偿张先生家属各项赔偿共84万余元。划分清楚了双方的责任,这样的判决无疑让所有人都感受到了“公道”二字。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