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理响广东
发布日期:2025-02-24
2月17日,习总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吸纳就业和推动技术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我们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良法促进善治,以高质量立法引领和保障高质量发展。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填补我国民营经济领域专门立法的空白,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月5日,农历乙巳蛇年第一个工作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交流研讨。同日,2025年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新闻发布会透露,广东省发改委已正式成立民营经济局,这也极大提升了广东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
关于民营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可以用“五六七”来概括。即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到强,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习总也多次强调,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
广东省作为全国经济第一大省,是全国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民营经济在全省高质量发展中的地位更为重要。企业是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主体,广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离不开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企业家们的强力支撑和砥砺奋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2024年底,我国民营经济立法工作迎来新的进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2024年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说明,预计该法案将如期审议通过。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宪法与民法典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具体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这一领域,宪法和民法典的规定还是有一定的抽象性,而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则是把宪法和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具象化,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以来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对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有9章78条,既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又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其制定和实施必将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作用。例如,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落实前述宪法关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根本性规定,草案创造了多个“第一次”: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第一次将促进“两个健康”写入法律;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些条文相当于给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
再如,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但是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时不时受到歧视待遇,遭遇不公平竞争,为此,草案专设第二章“公平竞争”落实民法典这一基本原则,特别强调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党的以来,民营经济发展取得重要成就,但同时,民营经济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有的民营企业家将其形容为遇到了“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
具体而言,市场准入和要素获取等方面矛盾仍较突出,民营企业进入部分重点领域的隐性壁垒犹存,一些民营企业还难以平等获取资金、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还不充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待优化,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侵犯企业家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个案仍然存在。政策落实和服务供给还存在短板,一些政策执行中还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有的地方政务诚信建设有待加强,企业账款拖欠“连环套”问题尚需解决。部分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能力和竞争力有待提高,一些领域民营经济创新创业创造活力还不够高,有的民营企业发展方式粗放、管理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
针对前述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体现了靶向施治的思路,力求精准立法,直奔问题而去,有的放矢,打通堵点、解决难点、消除痛点。例如,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草案专设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规定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中止发放或者提前收回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针对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行为,草案专门规定了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多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异地趋利执法的“远洋捕捞”、公权机关不当介入经济纠纷、“以刑化债”等行为,草案明确规定,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针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三角债等顽瘴痼疾,草案作了针对性规定,强调“新官要理旧账”,不得以人员变更、需要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未收到第三方付款、未经审计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章立制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等。政贵有恒,治须有常。针对个别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务诚信不足,重诺轻信、诺而不践、损害民营经济等问题,草案规定政府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此外,尽管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民营企业制度建设滞后现象也较为明显。因此草案不仅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也规范民营企业的发展,专设第五章“规范经营”,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依法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
习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国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壮大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正如有些民营企业家所言,要优惠不如给机会,求倾斜不如要公平,等扶持不如靠法律。可以预见的是,即将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必将进一步稳定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预期、提振民营企业家的市场信心、优化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为我国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长远性法治保障。